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以及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所依法对下列法律服务事项收费:
(一)民事案件代理事务(诉讼、调解、仲裁等);
(二)行政案件代理事务;
(三)刑事案件辩护和代理事务(含刑事附带民事、刑事 服刑犯人的申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监管、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事务);
(四)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五)其他各类非诉讼专项代理或委托办理事务。
第三条 本所承诺维护律师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整体利益,不以恶性低价竞争等手段扰乱法律服务秩序。
第四条 本所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以下收费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计件收费;
(二)计时收费(按小时或工作日等计收);
(三)按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
(四)按民事案件争议标的额,非诉讼专项事务涉案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或分段收费;
(五)风险代理收费;
(六)其他经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一致的收费方式。
以上收费方式, 在同一法律事务办理的不同阶段,可以选择同一种方式, 也可以选择不同种方式。
第五条 本所接受委托, 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即时完成的简单法律咨询事务除外。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委托人向本所律师个人或其他单位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本所不予认可。
第六条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 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第七条 选择计件收费的,可按如下标准:
(一)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的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年度收费,每年度3-30万元;遇特殊事项,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由本所与委托人商定。本所律师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个人)参加诉讼、仲裁、调解以及重大 的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按照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另行收费的,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另行优惠收费;
(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法律风险评估或论证、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法律培训、专题研究等,每件1-15万元;
(三)立法调研、起草或者修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调研、清理规范性文件等,每件1-15万元;
(四)投融资、上市、并购、重组、改制、破产、清算、 公司设立、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权及债权债务转让等,每件3-30万元;
(五)代书、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书、 律师函、律师见证、代为声明、参加谈判、参加专项会议、参加专项活动、主持调解等,每件0.3-10万元;
(六)办理招商引资,代办商标、专利、著作权申请登记,申请商事登记、不动产申请登记等其他法律事务,每件1-30万元。
第八条 选择计时收费的,可按下列标准:
(一)本所律师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 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委托事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1.资深合伙人(执业十五年以上)律师1000-3000元/小时, 10000-30000元/工作日;
2.普通合伙人律师(执业十五年以下)700-2000元/小时, 5000-20000元/工作日;
3.资深律师(执业八年以上)500-1500元/小时,3000-10000元/工作日;
4.普通律师(执业八年以下)300-1000元/小时,1000-3000 元/工作日。
(二)计时收费应根据律师的实际工作时间据实累计计算。一项工作中有多名律师提供服务的,应分别计算各自的工作时 间后予以累计。半小时以下按半小时计算,半小时以上不足一 小时的按照一小时计算;不足半个工作日的按半个工作日计算,半个工作日以上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
第九条 选择按阶段收费的,可按下列标准:
(一)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二审发 回重审、执行、申请再审、申请抗诉、进入再审等阶段,每个阶段收费 10000-300000 元。
(二)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 二审阶段、申请再审阶段、申请抗诉阶段、进入再审阶段等,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5000-100000元/件, 起诉阶段5000-100000元/件,一审阶段20000-300000元,二审阶段、申请再审阶段、申请抗诉阶段、进入再审阶段等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条 民事、行政案件或非诉讼专项事务,可以按照涉案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或分段累计收费,按以下标准:
标的额或涉案额 比例
1,000,000 元以下 6%
1,000,001 元至 5,000,000 元 5%
5,000,001 元至 10,000,000 元 4%
10,000,001 元至 50,000,000 元 3%
50,000,001 元至 100,000,000 元 2%
100,000,000 元以上 1%
第十一条 委托人与本所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 由本所与 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履行相应的告知说明义 务。风险代理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 终实现的债权数额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等利益数额(以下简称 “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本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第十二条 选择其他收费方式的, 由委托人与本所依据收费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无论选择以上何种收费方式,办理涉及弱势群 体或者与公益活动相关的法律服务事项,本所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本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 以申请法律援助。本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在办理诉讼及非诉讼业务过程中, 由第三方收 取的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 档费、翻译费、文印费、证人出庭补贴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 费, 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律师代理案 件在市外发生的差旅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本所与委托人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本所所在市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 本所及在省内设立的分所均按本标准执行,本 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所,参照本标准制定符合其所在地政策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本所及律师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常态化监管,如违反本标准,接受市律师协会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报市律师协会备案之日起生效施行。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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