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武汉晨曦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马格隆(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宋某、孙某、杨某、刘某合同纠纷

2022-04-26

原告武汉晨曦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楚公司)与被告马格隆(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格隆公司)、宋某、孙某、杨某、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雷新华律师作为原告晨曦楚公司的代理人参与诉讼。

裁判结果:被告马格隆(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晨曦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1836363元及违约金。

案情简介:2017年11月1日,马格隆公司(甲方)与晨曦楚公司(乙方)签订《服务承包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委派乙方负责康顺集团旗下武汉区域的漆面保护膜销售及施工工作,本协议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效,至2018年10月31日为止。《服务承包合同》签订后,晨曦楚公司按约定为车辆进行了贴膜销售和施工,并开具了相应发票。合同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后,晨曦楚公司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晨曦楚公司主张合同到期后其继续履行至2019年8月28日,马格隆公司以接受其开具的发票、进行对账等方式接受了其继续履行。

2019年11月15日,晨曦楚公司与马格隆公司签订截至2019年8月13日的《往来客户对账单》(以下称《往来客户对账单一》)、截至2019年10月20日的《往来客户对账单》(以下简称《往来客户对账单二》)。《往来客户对账单一》显示,晨曦楚公司与马格隆公司经核对确认,截至2019年8月13日,马格隆公司尚余38万余元往来款未支付。《往来客户对账单二》显示,晨曦楚公司与马格隆公司经核对确认,截至2019年10月20日,马格隆公司尚余147万余元往来款未支付。《往来客户对账单一》《往来客户对账单二》签订后,马格隆公司偿付了部分款项。

裁判要点:1、《服务承包合同》《往来客户对账单一》《往来客户对账单二》系晨曦楚公司、马格隆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服务承包合同》到期后,晨曦楚公司继续履行,马格隆公司以行为接受其继续履行,双方于2019年11月15日通过《往来客户对账单一》《往来客户对账单二》确认了马格隆公司应付款项。2、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按照《服务承包合同》的约定,2017年11月份施工结算金额最晚应于2018年2月最后一天前结清并以此类推,2019年11月双方确定的金额为截至2019年10月20日的施工结算金额,所以晨曦楚公司主张最迟自2020年1月1日马格隆公司即应支付所有欠款并自该日起算利息,具有事实依据。3、《服务承包合同》到期后发生的款项,因《往来客户对账单》对付款期限并无约定,晨曦楚公司仍按《服务承包合同》约定类推付款期限并主张至迟自2020年1月1日起算利息未超过双方预期,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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